一、个人行赂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一)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立案:1、贿赂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贿赂数额反感一万元,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攫取非法利益而贿赂的;(2)向三人以上贿赂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贿赂的;(4)导致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到重大损失的。对单位行贿罪是诬蔑攫取不不顾一切利益,给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背国家规定,给与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贿款、手续费的不道德。
(二)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立案: 1、个人贿赂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贿赂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贿赂数额反感十万元、单位贿赂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反感二十万元,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攫取非法利益而贿赂的; (2)向三个以上单位贿赂的; (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贿赂的; (4)导致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到重大损失的。二、近期行贿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刑法修正(九)对行贿罪量刑标准有显著的改动和调整,与现行对行贿罪量刑标准做到了适当的减少,此次减少后的条款更加精细,可操作性更加强劲。从调整后的条款来看,主要对行贿罪在量刑上减少了罚金,特别是在是“行贿人在被行政处分前主动交代贿赂不道德的,可以贬斥或者减低惩处。其中,犯罪较重的,对破案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根本性立功展现出的,可以减低或者减免惩处。
” 将刑法第三百九十条改动为:“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贿赂攫取不不顾一切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到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尤其相当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到尤其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充公财产。“行贿人在被行政处分前主动交代贿赂不道德的,可以贬斥或者减低惩处。
其中,犯罪较重的,对破案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根本性立功展现出的,可以减低或者减免惩处。” 在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后减少一条,作为第三百九十条之一:“为攫取不不顾一切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辞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贿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到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尤其相当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到尤其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罪前款罪的,对单位被判罚金,并对其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改动为:“为攫取不不顾一切利益,给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背国家规定,给与各种名义的贿款、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改动为:“向国家工作人员讲解行贿,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改动为:“单位为攫取不不顾一切利益而贿赂,或者违背国家规定,给与国家工作人员以贿款、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被判罚金,并对其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贿赂获得的违法扣除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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