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敦促新型冠状病毒熏染的肺炎高危重点人员如实挂号申报的通告当前,新型冠状病毒熏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于关键时期,少数有疫情重点地域居住旅行史、确诊病例密切接触史等人员,拒不遵守疫情防控要求,居心隐瞒病情、行程、接触史等相关信息,造成病毒流传危险,扰乱疫情防控秩序,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宁静和身体康健,危害公共宁静。为依法惩处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凭据相关执法划定,现通告如下:一、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听从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防控疫情的决议、下令,自觉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部门接纳的有关挂号观察、磨练、收罗样本、隔离视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主动如实陈诉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二、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熏染的肺炎,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或者违反隔离、治疗相关划定,收支公开场合,到场人员聚集运动,居心流传新型冠状病毒或造成病毒流传危险,危害公共宁静的,根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宁静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感染病流传,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宁静的,根据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宁静罪追究刑事责任。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感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熏染的肺炎流传或者有流传严重危险的,根据妨害感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自本通告密布之时起,停止2月7日18时前,尚未挂号陈诉的高危重点人员必须主动向当地疫情防控部门挂号陈诉。在划定期限内拒不推行挂号陈诉义务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结果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对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非法谋划、造谣传谣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攻击,从重从快追究执法责任。特此通告。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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